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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医用辐射防护讲座(三) 我国放射防护的新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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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振寰 发表于 2007-9-2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用辐射防护讲座(三) 我国放射防护的新基本标准
郑钧正
 

 



联合研究制定我国统一的新基本标准组织机构图


新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内容框架

郑钧正  先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原卫生部工卫所)研究员,清华大学、首都医科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迄今连任第一至第五届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等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5年12月16日收到。

本专题讲座第二讲所概括的我国放 射防护法规标准体系金字塔,已经明晰地反映了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之间的关系。而具体体现趋利避害宗旨的放射防护标准因其重要性也备受关注,尤其是作为总指导原则和基础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更加引人注目。

一  基本标准是所有次级专项标准的基础和依据

电离辐射技术的应用已经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乃至日常生活,于是放射防护标准化对象各不相同,但其根本宗旨在于趋利避害以有效保护人体的健康与安全,因此必须针对各种各样放射性物质与射线装置(即各种辐射源)对人体可能造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危险,确定统一的放射防护总指导思想和防护原则,这就是集合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防护学、放射损伤防治、放射生态学等诸多相关科研成果和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经验而形成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然后在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总原则的指引下,针对形式各异、情况不同的各类放射实践分别派生出一系列次级专项放射防护标准,分别在各分支领域中具体发挥作用,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和放射防护监测等技术服务提供技术依据。显然,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是所有次级专项放射防护标准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是指导搞好放射防护工作的总纲;而次级专项放射防护标准必须遵从基本标准的原则。同时,放射防护标准又有很强的专业性以及时效性,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往往集中体现了各个历史时期放射防护领域的最新进展。所以掌握放射防护基本标准,不仅仅是从事放射防护工作专业人员,而且是所有与放射性工作有关人员都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条件。

二  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四代演进

1. 《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与配套标准

1960年,国务院批准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卫生部和国家科委联合下达在国内执行。同时,根据“暂行规定”,卫生部和国家科委组织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等3个技术法规,于1960年2月与“暂行规定”同时发布试行。显然,“暂行规定”与3项配套的标准、细则等构成了我国最早的电离辐射防护法规标准,可视为我国第一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第一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法规有许多局限,但对我国新生原子能事业的创建与发展依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与推动作用。

2. 《放射防护规定》(GBJ 8-74)

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筹备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放射防护规定》,并将其正式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8-74,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于1974年联合批准发布,自1974年5月1日起试行。《放射防护规定》(GBJ 8-74)是比较规范的我国第二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1979年2月,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还联合修订重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自1979年4月1日起实行。这是三部委联合修订1964年国务院批准的原“管理办法”。这项法规从管理角度保证GBJ 8-74更有效地实施。

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84)和《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

1977年,ICRP发表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第26号出版物,淘汰了沿用多年的最大容许剂量概念。

1979年,我国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我国标准化工作日益引起普遍重视。1981年卫生部成立第一届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每五年一届,现在是第五届,一直设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1985年第一届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委会成立;再加上相关交叉领域的标准化组织,如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继诞生,我国放射防护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有了较大发展。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84)批准发布,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放射卫生防护标委会又组织制定数十个次级专项标准并陆续颁发,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

1988年,国家环保局又批准发布一个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于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并存两个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共分列11章和6个附录。《辐射防护规定》共分列11章和11个附录。先后发布的GB 4792-84和GB 8703-88,虽然均以ICRP第26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主要原则大致相同,但各有侧重,而且相隔四年颁发,又有若干不一致的差别,给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带来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这是我国第三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存在的特殊问题。

4. 联合研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1991年春,ICRP发表第60号出版物更新基本建议书,在我国迅速引起反响。从联合研讨ICRP新建议书到酝酿联合修订我国基本标准,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等四个主管部门、两个有关标准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中逐渐形成共识。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组织共同制定出新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加快了我国联合研制统一的第四代基本标准的步伐。就在IBSS暂行版问世之时,经反复酝酿洽商后由四部门(后来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调整为三主管部门即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防科工委)组织了联合研制我国统一的新基本标准的精干工作班子(见图1),并于1995年初开始工作。

从1995年至2000年,联合研制组先后举行了16次工作会议。先后四易新基本标准草案稿。

2000年7月中,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国防科工委等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新基本标准审定会。2002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编号GB 18871-2002批准发布我国第四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2004年还荣获国家标准委授予优秀国家标准奖。

三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梗概

1. GB 18871-2002的制定原则

从我国实际出发,与国际接轨是制定该标准最主要的的基本原则。第四代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等效采用了IAEA等六个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并充分考虑我国贯彻实施GB 4792-84与GB 8703-88所取得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同时,标准条款不涉及审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职责分工。

IBSS是针对电离辐射照射所伴有危险的防护,以及可能产生这种照射的辐射源安全规定基本要求。它主要依据ICRP 60号出版物的新建议,同时在安全方面考虑了国际核安全咨询组有关报告的原则。等效采用主要指从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上协调一致,以便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新基本标准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同IBSS是一致的。始终贯穿于标准中的防护与安全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八条:(1)实践必须是正当的,即只有某种实践给受照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超过该实践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才可以接受这种可引起辐射照射的实践;(2)所有相关实践的复合照射所致个人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3)防护与安全应是最优化的,即应采取最有效的防护与安全措施,使得考虑了各种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在照射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等方面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同时使所致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约束值;(4)只要正当,则应通过干预减小那些不属于某种实践的或失控的源所引起的辐射照射,并且干预措施也应是最优化的;(5)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尤其获准从事涉及辐射源的某种实践的法人应对有关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责任;(6)应重视培养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Safety Culture);(7)应将纵深防御(Defense in Depth)措施引入辐射源的设计和运行程序中,以弥补防护与安全措施中可能发生的失效和失误;(8)应通过优质的营运管理和良好的工程实践、质量保证、人员培训与资格审查、全面的安全评价以及持续不断的经验反馈等来确保防护与安全。

2. GB 18871-2002的内容框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由前言、11章和9个附录组成,内容十分丰富。GB 18871-2002的篇幅长达202页,38.6万字。为揭示标准各部分以及各章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帮助更好理解这一大本新基本标准,笔者总结归纳其内容框架结构如图2所示。基本标准的前言、第1章范围和第2章定义等三部分是按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定(GB/T 1.1),给出每个标准都应有的概述要素,明确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并定义本标准中所采用主要术语。由于新基本标准的术语多达126条,第2章仅写一句导语,详见附录J。

GB 18871-2002的内容按一般要求、主要要求和详细要求三个层次逐层深入。基本标准的第3章是一般要求;第4章是对实践的主要要求,第5章是对干预的主要要求;这三章从“一般要求”和“主要要求”这两个层次上概述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要求的总原则。

基本标准的第6~11章,分别针对六种照射对象与情况提出详细要求,展开实质性内容。第6、7、8章分别专门较具体地规定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的控制原则。第9章潜在照射的控制,强调重视辐射源的安全,防范放射事故。第10章和11章分别就应急照射情况和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提出具体要求。这六章属标准的第三个层次“详细要求”,其内容是标准的重点。

基本标准的主要定量要求以及实施标准的有用资料均列为9个附录。附录A 豁免、附录F 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附录J 术语和定义是通用的。附录B剂量限值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附录C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附录D 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等三个附录相互联系成为第6章和第8章正文的附加条款。附录E 任何情况下预期应进行干预的剂量水平和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水平与行动水平是第10章的具体补充。附录G 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从属于第7章。附录H 持续照射情况下的行动水平则从属于第11章。无论各章通用的附录,或者从属于某章的附录均是标准实质内容的必要补充,与对应各章内容合成一个有机联系、密切关联的整体。在基本标准实施中,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往往要注意把前后相应章条(包括有关附录)联系起来理解贯彻。


四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特点

新基本标准不仅与其所取代的GB 4792-84、GB 8703-88有很大不同,而且与其所等效采用的IBSS也有不少差别。笔者在此归纳以下主要的八方面概述其特点。

1. 统一的新基本标准涵盖面广,系统性强

新基本标准强制性地规定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各方面要求。同过去基本标准相比,凸显其涵盖面广、系统性强,并反映了我国放射防护工作的新进展。从简单对比几个基本标准目次便可看出,新基本标准的防护体系完整,逻辑性强。尤其是GB 18871-2002的框架结构合理,从一般要求、主要要求和详细要求三个层次上,逐层深入较全面规定防护与安全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并以相应附录做必要补充。此外,又结束了第三代两个基本标准并存的状态,这是我国放射防护基础结构建设和放射防护标准化进程的重大进步。

2. 既与国际接轨,又有中国特色

新基本标准以ICRP第60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较快达到了与国际放射防护标准新进展同步。同时新基本标准又不只是参照IBSS,还及时吸取了ICRP第65号出版物《住宅和工作场所氡-222 的防护》、73号《医学中的放射防护与安全》、75号《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的一般原则》、76号《潜在照射的防护:对选定辐射源的应用》、82号《持续照射情况下公众的防护》等新出版物以及IAEA新出版物的有关原则;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对IBSS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取舍删增。特别是保留了我国原有标准实施中证明行之有效又与新原则相符合的内容。例如:新基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污染控制水平,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少量低水平放射性废液的排放控制要求,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等,还重新调整了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又增加了有关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要求。此外,关于在可控制天然辐射源的具体要求,职业照射和医疗照射的具体控制原则,豁免水平的适用限制条件,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要求等方面,与IBSS相比均增强了可操作性。

3. 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

在新基本标准的名称中,“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把过去通称的“电离辐射防护”术语扩展为“防护与安全”。这不只是名称或术语的简单变化,而是颇有丰富的内涵。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实践中源的安全,这里“源”指的是照射的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装置,既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源的安全构成了放射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种情况下均使辐射源处于安全状态就是防护的目标,防护与安全是一个整体。GB 18871-2002除有专门一章详细规定对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外,强调辐射源安全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基本标准中。

4. 放射防护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并重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不仅要靠良好的防护技术措施,而且必须通过有效的防护管理要求来实现。因此新基本标准中防护管理要求与防护技术要求并重。IAEA等有关国际组织总结世界各国辐射防护经验,包括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经验教训,不仅积极倡导培植安全文化素养,而且推动各国搞好放射防护基础结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涉及许多因素,必须有有效的国家放射防护基础结构去推动,合理地应用各种措施达到基本标准要求。放射防护基础结构要素包括:健全的法规标准体系,明确有力的审管部门,足够的资源投入和相当数量受过训练的合格人员等。GB 18871-2002规定防护与安全由政府审管,有关法人负主要责任。作为技术标准不具体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分工,但明确强调了防护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和有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在各章中规定防护与安全方面的审管要求和营运管理要求。管理要求成为新基本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5. 职业照射的控制有重要改变

新基本标准在职业照射的控制方面有许多重要改变。例如职业照射定义的更新,由此引伸出若干受天然辐射源照射的人员,如果超出国家有关法规与标准规定的排除或予以豁免限,则也纳入职业照射范围。例如喷气飞机、高空飞行机上工作人员所受宇宙射线照射、非铀矿山工作人员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等可能属于职业照射。职业照射年个人剂量限值采纳了ICRP第60号出版物的建议,并对孕妇和未成年人加强保护措施。例如职业照射年个人有效剂量限值下降为连续5年平均20mSv,但可允许其中一年达到50mSv;而16岁至18岁实习生年个人有效剂量限值定为6mSv等。此外,放射工作人员不再按工作条件分类,关于放射工作场所控制区与监督区的划分原则,关于职业照射监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有不同于过去基本标准的规定。这些重要变化与今后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密切相关,在新基本标准贯彻实施中务必充分重视。

6. 加强防护可控天然辐射照射

GB 18871-2002明确对一些可控制的天然辐射照射提出控制要求。随着科技进步和人们对放射防护与安全认识的提高,对人工电离辐射照射的控制已取得很大进展,因而人们关注到对人类造成电离辐射照射主要来源的天然辐射照射。我国在此方面已有许多相关工作积累,并且已制定出一些次级专项标准,例如:“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GB 14882-199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6-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24-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 140-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9-2002)等等。这次在高层次的新基本标准中,对涉及天然辐射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对一定条件下工作场所的氡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对喷气飞机、高空飞行机上工作人员所受宇宙射线照射;以及审管部门规定需要遵循基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它天然辐射照射均纳入适用范围。当然,除了上述未被排除或未被豁免的天然辐射照射,遵循基本标准有关实践的要求外;通常情况下的天然辐射照射可视为一种持续照射,应遵循基本标准有关干预的要求。

7. 突出强调医疗照射的防护

前所未有地在基本标准中突出加强对医疗照射的控制是新基本标准又一显著特点。鉴于医疗照射防护的影响面广、重要性强,新基本标准同IBSS一样,医疗照射的控制和职业照射的控制这两章占最多篇幅,并对医疗照射的控制提出许多新要求。这是过去基本标准中未曾有过的。

GB 18871-2002除了在第3、4章一般要求和主要要求中,对医疗照射控制规定基本原则外,第7章专门展开详细要求,篇幅达一万多字。并由附录G补充定量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了配合基本标准研制,卫生部系统开展了“九五”期间全国医疗照射水平调查研究,取得了大批宝贵资料,使得新基本标准制定医疗照射的控制要求有我国自己的依据和特点。

根据国际防射防护领域的新进展,为把医疗照射的剂量约束概念具体化,藉以有效推动医疗照射防护最优化,新基本标准首次建立了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这些指导水平是依据专题调查研究结果,并反复征求放射学界与核医学界专家意见,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

此外,实施医疗照射过程既会引起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受到职业照射,又会导致患者受到医疗照射,还可能发生公众照射。对探视、慰问正接受医用辐射诊治患者的人员可能受到的照射,在控制公众照射的条款中予以约束。例如:新基本标准规定接受碘-131治疗的患者,仅当其体内放射性活度降至400 MBq以下后方可出院,这是着眼于限制患者亲属等公众照射,不能与医疗照射概念混淆。我国新基本标准这方面的规定比IBSS区分得更明晰。

8. 充实干预的防护体系,加强应急准备与响应

新基本标准明确强调,确保防护与安全还必须加强应急准备与响应。新基本标准采用了ICRP第60号出版物建议的防护体系,基于区分实践与干预两大类活动,对实践和干预提出不同的防护要求。拟议中的和继续进行中的活动所产生的可控制照射采用实践的防护体系(酌情应用放射防护三原则)。而干预的防护体系也必须执行正当性与最优化原则,对应急照射情况和对持续照射情况分别采用干预行动水平与补救行动水平。然而实际情况中,实践与干预活动有交叉。

按新基本标准有关章条对干预的要求,必须针对不同具体情况,明确应急责任,加强实事求是地制定应急计划,并积极做好应急准备与响应等。新基本标准比较充实的这些规定是确保防护与安全,预防发生各种放射事故(含核事故),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有效控制和减缓后果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新基本标准关于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第11章),增加规定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这为核设施退役后厂址的开放处置,以及既往实践所污染场区或土地的重新开发利用等提供了依据。


五  认真贯彻执行新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我国历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已经经历从“滞后”到“赶上”的演进,又进一步达到较快与国际接轨,并形成我国自己的特色。与国际接轨并有特色的我国第四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GB 18871-2002,无疑是当前与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放射防护与安全的指南。研究制定的标准再好,只有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才能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如同安全文化素养应从决策层、管理层直至全体员工普遍培植一样,只有各级放射防护管理干部和所有有关专业人员都正确理解并掌握新基本标准,提高认真贯彻执行标准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切实加强我国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工作。

GB 18871-2002作为基本标准不可能面面俱到。它已经留有不少接口,包括这次联合制定中尚未能较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修订由其派生的次级专项放射防护标准来进一步深入展开。由于新基本标准以ICRP第60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并吸纳许多新精神,标准的时效性使得现有不少次级专项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或不协调。因此,在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新基本标准之际,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各标准委员会,应尽快依据新基本标准,落实修订、制定相应次级专项放射防护标准,从而健全放射防护与安全的标准体系,更好推动我国放射防护与安全工作,促进电离辐射技术更好造福于民。

来源:《世界医疗器械》

出版日期: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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